| 新版《质量管理体系规则》告客户通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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尊敬的国检集团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客户及各相关方: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9月4日正式发布了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》(CNCA-QMS-01:2025),并印发《新版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〉释义》,新版规则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 为确保贵组织顺利适应并符合新版质量认证规则要求,保证认证活动的持续符合要求并保持认证证书的持续有效,现将相关的重点变化内容通告如下: 01认证申请条件变化内容 条款5.1.2: (5)原 QMS 认证证书发证机构被国家认监委撤销 QMS 认证资质已满三个月(适用时); (6)当前未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; (7)当前未列入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”和“信用中国”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; 02认证费用变化内容 条款5.3.1:认证费用应由认证委托人向认证机构直接支付。 03监督审核间隔时间变化内容 条款5.4.1.4:监督审核间隔不应超过 12 个月。 04现场审核相关变化内容 条款5.4.5.2:现场审核应安排在认证委托人的生产或服务处于正常运行时进行。 条款5.5.3:审核组应会同认证委托人召开首、末次会议,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、QMS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首、末次会议,认证机构应保留首、末次会议签到记录、图片/音像证明材料。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不能参加首、末次会议的,应由获得书面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参会,审核组应记录最高管理者缺席理由。 条款5.5.4:审核组应通过面对面访谈等形式,对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在 QMS 中发挥领导作用的情况进行重点审核,并保留现 场图片/音像、审核记录等证明材料。最高管理者不熟悉组织自身的质量方针、质量目标,未亲自参与并推动 QMS 实施的,认证审核应不予通过。 05初次与再认证要求 条款5.6.1: 总则 初次认证审核应分为两个阶段实施: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。两个阶段审核时间间隔最短不应少于 5 日,最长不应超过 6 个月。如需要更长的时间间隔,应重新实施第一阶段审核。 条款5.8.2: 再认证审核应在获证组织现场进行,并应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。 06证书有效期限 条款6.2.1: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为3年。 07证书的暂停、撤销情况 条款7.2.1 :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认证机构应在调查核实后5日内暂停其认证证书,并保留相应证据: (5)拒绝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认证执法监督检查,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的; (7)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接受监督审核的; (8)未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,包括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; 条款7.3.1: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认证机构应在获得相关信息并调查核实后 5 日内撤销其认证证书,并保留相应证据: (2)被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”和“信用中国”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; 新版规则对认证机构与受审核方提出了新的必须满足的要求,请贵组织高度重视上述变化,提前做好相关审核与认证准备工作,如有任何疑异或者需要进一步解读,请与我们进行联系,我们将协助贵组织共同理解新版质量认证规则的要求,助力贵组织保持认证证书,提升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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